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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交.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

2003-12-01 
 

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交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

 

   各党总支(支部):

     党章规定,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交、管理和使用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、改进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根据中组部组通字(1998)2号、鲁组通字(1998)3号文件的精神,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:

     一、 党费收缴

     1、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即以工资加职补为基数。

     2、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在400(400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400元以上至600(600)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600元以上至800(800)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.5%800元以上(税后)1500(1500)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%1500元以上(税后)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%

     3、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     4、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

     5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     6、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外出的党员,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     7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     8、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党委组织部代收,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     9 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
    10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     二、 党费管理

     1、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员通报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
     2、党费收缴的时间为:各党总支(支部)在每月的二十日(六月、十二月的十五日)之前,将党费收齐,交组织部。

     3、对党费的收交情况,组织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党总支(支部)通报。

     三、 党费使用

     1、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以及有关奖励;(3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
     2、对违反党费收交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   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    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党委组织部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 20031128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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